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绩效,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等的要求,参照《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是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工创新委)批准立项,滨海新区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围绕滨海新区重大战略需求,聚焦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生态体系建设、开放协同创新发展等方面,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实施的项目。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资金是指区财政局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研活动的资金,用于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体系中各类项目实施。
第三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聚焦重点。面向滨海新区创新发展需求,优化配置科技资源,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
(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发挥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导向和协同联动,促进产学研结合,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
(三)加强监督,突出绩效。强化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监督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提升科研实施绩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本办法就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督、专项资金管理等进行规范。区科工创新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实施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滨海新区科技计划主要通过项目形式实施,具体职责由以下各主体承担:
区科工创新委负责提出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资金总体预算建议,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技计划任务,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评审、监督管理、验收评估等具体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年初区人大批复预算,及时下达部门预算,并拨付项目资金,监督资金使用绩效。
各功能区、各街镇负责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初审,提出项目处置意见和建议。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保证项目专款专用,配合做好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经费管理等方面职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
第三方管理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机构等,是经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项目管理相关环节的责任主体,在区科工创新委的指导下,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评审、监督管理、验收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科技计划项目体系设置和管理流程
第六条 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体系构成包括:
(1)创新引领计划。聚焦提升竞争力,实现技术突破。围绕滨海新区重大战略需求,开展前沿技术研究;针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和“卡脖子”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攻关,为发展新动能培育、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提供有力支撑。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2)企业赋能计划。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提升企业创新能级。鼓励科技企业和企业家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金融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运营和创造能力。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标志性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和评价认定,重点支持“瞪羚”、“独角兽”企业。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3)创新生态计划。突出创新服务,搭建转化载体。支持建设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平台和服务平台等的建设,推进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开展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支持产学研合作和产业创新联盟建设;提高专利创造数量和质量、运用效益和保护效果,优化滨海新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4)综合发展计划。提升科技综合能力,加大科技惠民力度。支持科技成果在人口健康、安全生产、科学普及、资源环境、教育医疗、交通通讯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滨海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技活动。开展创新发展战略研究,加强滨海新区“科技智库”建设。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等方式支持。
(5)协同创新计划。落实国家战略,构造协同创新共同体。落实国家和天津市创新战略,承接北京疏解的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为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做好配套;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等方式支持。
(6)科技金融计划。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科技保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金融手段,鼓励科技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第七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管理程序:
(一)项目征集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取公开征集、定向委托等方式征集项目。项目指南编制应充分吸收科研单位、企业等方面的意见,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支持强度、支持方式、申报条件和申报方式等。区科工创新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整合具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项目申报。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项目受理
项目经申报单位所属各功能区、街镇形式审查后,由区科工创新委和第三方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审查和受理,并就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
(三)项目评审
在区科工创新委的指导下,第三方管理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特点,也可以采用网络评审、视频答辩评审和会议答辩评审等方式。网络评审应在线留痕,视频和会议答辩评审应录音录像。定向组织项目的专家评审应以专家咨询会方式进行,就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算安排提出专家咨询意见。
(四)审批立项
区科工创新委按照决策流程,报会议审批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予以公示,重大项目应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公示。对于重大合作项目,应按照《滨海新区重大合作项目准入评价暂行办法》予以执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支持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批准立项。区科工创新委各业务主管处室负责区科工创新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已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尚未结项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报,再次申报的不予立项。
(五)资金拨付
区科工创新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按照相关流程拨付项目资金。
第八条 事后补助类项目及奖励补贴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区科工创新委进行受理评审,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科工创新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按照相关流程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过程管理。区科工创新委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管理服务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依照《天津市滨海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各业务处室要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条 项目调整。在科技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区科工创新委备案。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项目合同书相关内容时,经项目承担单位所属各功能区、街镇同意,项目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向区科工创新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变更。对于重大内容调整,应组织专家论证,经区科工创新委会议研究审定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中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下列情况造成无法实施,可申请项目中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经所属功能区、街镇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区科工创新委提交中止申请,经区科工创新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撤项。项目批复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未实施项目且财政资金未使用的,或项目实施后同意全额退回财政资金的,经所属功能区、街镇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区科工创新委提交书面撤项申请,经区科工创新委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程序。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验收材料,经所属功能区、街镇同意后,向区科工创新委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工创新委指导第三方管理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须在期满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验收原则上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施情况,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分为专项验收、集中验收。专项验收指由专家组对单一项目听取、质询执行情况,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集中验收指由专家组根据验收材料,对多个项目集中进行验收。根据验收需要,安排现场考察。区财政拨款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用专项验收形式。
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等指标,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完备,资金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综合评定达标的,可通过验收。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并纳入失信记录。
1.未完成合同书确定的核心任务和指标;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完备的;
3.资金使用不合理的。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确保科技投入。滨海新区每年安排科技创新发展方面的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列支项目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编制。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单位非事业费用支持的科研人员工资和其他支出。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绩效支出的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战略研究类、软件开发类、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的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70%。绩效奖励支出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禁止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调整。区科工创新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经费预算,是约定经费使用的唯一依据。据此对项目承担单位预算执行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间接费用预算总额调整、项目合作单位的增加或减少所涉及的预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经所属功能区、街镇同意后,报区科工创新委审批。
第十九条 资金结余。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好的,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具体使用情况报区科工创新委备案;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严格资金用途。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绩效考核。区科工创新委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用管理。依照《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区科工创新委对项目参与主体实施全过程信用管理,将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咨询专家等主体纳入信用记录,作为此后项目立项、科技经费安排、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和专家遴选等的重要依据,并与科技经费结余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挂钩。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计划项目。项目逾期超过1年未提请验收,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项目违约告知书》后,60个工作日内仍未提请验收的,永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建立惩戒机制。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区科工创新委将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宽容创新探索失败,对已勤勉尽责,但因体制机制改革、技术发展、市场变化、政策调整、企业经营不力、研发团队核心成员发生意外等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项目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科技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创新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可根据国家政策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要求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天津政务网